- 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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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济功能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通知》(粤财会〔2009〕51号)的要求和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我局决定从2009年下半年起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并制定了《珠海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珠海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
二○○九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农村 财政 培训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
局内分送:有关科室(2),存档(2)。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珠海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
政策培训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和《广东省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会计函授学校办学网络作用,通过对财政支农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讲解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各项财政支农政策得到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促进村级财会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全面开展培训,促进学习,促使我市农村财会人员掌握财政支农政策和必要的财会知识,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积极配合农村基层组织做好财政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远期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培训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调研、讲求实效。
(二)以人为本,提高能力
从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推进农村财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出发,结合农村财会人员实际,创新培训理念和方法,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三)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充分落实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调动各级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力量的积极性,做到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衔接,把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做好、做实。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领导,市财政局成立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会计科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会计科、预算科、农业科、工贸科和社保科的科长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科,办公室主任由会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会计科、农业科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的日常工作。
各区财政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培训工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责分工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全省年度培训内容及培训计划,向各市下达培训任务;举办全省骨干师资培训班,为每个市、县(市、区)培训必要的骨干师资,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负责本省教材资料的发行工作;安排培训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统一代购培训合格证书;对各市、县(市、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2、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的师资培训、教学、考试工作和教学研讨工作;负责本地区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发行工作;对所属各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3、各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村级报账员、行政村会计员及出纳员培训的教学、考试工作;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负责本地区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发行,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及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五、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1、财政支农政策与涉农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的意义、内容、要求及具体操作,掌握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财政基础知识和财会基本技能。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业务操作和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税务、金融、统计、企业管理和科技文化相关知识。
3、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掌握代理会计、报账员工作规范;熟悉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理财的方式、程序和职责等。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当地财政支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和农村财会工作实际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调整、补充,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二)培训对象
1、全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中从事村账镇代理工作的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
2、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行政村的报账员。
3、行政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员、出纳员。
有条件的区,培训对象可扩大到行政村主要领导、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会人员等。
(三)培训教材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采用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作为培训指导教材。指导教材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中华会计学习—财政支农政策解读》。各区所需培训指导教材由市财政局统一代理征订,按数分发。
(四)培训组织
1、培训计划
市财政局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分批分级轮训,对本地区按规定纳入培训对象的农村财会人员培训一遍,在2011年前完成首轮轮训。农村初任财会人员应纳入当年培训。
2、时间安排
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执行43号文“农村财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财政支农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的规定,集中面授时间定为4天。
(五)组织教学
各区设立培训点,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师资下乡、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各培训点应选聘优秀师资,区分不同的培训对象及层次,有针对性地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科学的教学方案,采用适合农村财会人员需要的培训方法,认真组织每期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建立健全培训工作台账和学员培训档案,指派专人管理、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培训工作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单位、联系方式、考勤记录等方面。
(六)颁发证书
农村财会人员接受培训后,培训单位要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原则上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对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放由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从事农村财会工作的必备条件。相关培训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之一,在农村财会人员档案中进行记载及管理。
六、经费保障
根据43号文“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规定,我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局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各区财政局奖励经费。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当地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将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保障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七、工作考核
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自评表及培训工作总结,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实施、经费落实、质量控制、后勤保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安排市级财政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奖励经费。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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