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申请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 发表时间: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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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15:36 财政局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3.《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
4.《珠海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珠财库[2006]6号)
二、银行账户非行政许可审批
1.受理范围。
珠海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系统各医院;大学园区各高等院校;中央和省直驻珠单位、驻珠军警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市财政局进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新开立银行账户的;
(2)确需延长银行账户使用期的;
(3)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2.需报送的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珠海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2)填写《珠海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一份;
(3)开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操作规程。
在3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珠海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三、银行账户备案
1.受理范围。
珠海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1)新开立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备案;
(2)银行账户销户备案;
(3)预算单位名称变更备案;
(4)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2.需报送的资料。
(1)填写《珠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一式四份;
(2)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开户备案)、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销户备案)、账户变更证明材料(适用于账户名称变更及法人变更备案);
3.操作规程。
在2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完成对备案资料合规性审核,并在《珠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上加盖意见。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国库科。
联系电话:0756-2510627。
附件下载:
账户备案表.xls账户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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