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珠海市会计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 发表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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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督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7〕28号),我局联合各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2017年珠海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点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及省厅的要求,我市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力度,市区两级监督部门共选择37家单位进行检查,其中28家为行政事业单位,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76%。为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我们同时还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代理记账机构、5家企业进行了检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省厅的检查方案,本次检查我市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果;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把控制“三公”消费作为检查重点;对于有经营收入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密切关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支出的真实性以及“营改增”等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要问题
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单位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消费;多数被检查单位能够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基本能够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单位的会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资产管理方面。
1.现金管理不严格。(1)库存现金超限额。(2)超范围使用现金。(3)收取的现金没有每日及时送存银行。
2.资金使用不规范。(1)未按规定上缴沉淀的结余结转资金。(2)上下级单位之间未按规定划拨资金。(3)收支未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3.存货核算有漏洞。(1)存货入库时没有办理入库手续。(2)发出存货未及时结转成本。
4.固定资产账实不符。(1)对于已竣工投入使用、已移交、报废、停用,或者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部分车辆、房屋等资产的产权已发生转移,但是未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债权未及时清理,部分账龄超过三年。
(二)负债核算方面。
1.“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范围不完整,绩效工资等费用未使用该科目进行核算。
2.“应交税金”会计科目核算不准确:(1)漏缴部分税种。(2)纳税申报计算有误。
3.“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未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且债务清理不及时。
(三)收入的确认及收缴。
1.收入核算不准确:(1)以收入直接冲减支出。(2)收入确认不及时。(3)让承租方以代付费用的形式抵扣应交的租金,单位隐瞒了租金收入的真实情况。
2.收入管理不严格:(1)房屋租金不及时收取。(2)房屋租金不及时上缴财政。
(四)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1.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1)未取得正式发票。(2)发票填写不规范。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未经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发放补贴。
3.政府采购项目未依法办理采购手续。
4.同一类型的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
5.工会支出未单独设立账套进行核算。
6.财政专项资金未按批准的范围使用。
7.费用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不符合规定。
(五)内控制度的执行。
1.对于车辆使用的登记管理制度没得到落实。
2.单位内部关于采购的相关规定未能完全遵守。
3.物业出租管理不到位。(1)物业出租前没有经过审批。(2)部分房屋出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3)签订合同没有备案。(4)部分房屋出租没有收取租金。(5)租金收入没有全额上缴财政。
4.单位公共资源未按市场化原则进行配置。
5.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没得到执行,会计凭证制单、记账、审核均为同一人。
三、处理意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相关单位下达了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责令其认真整改,要求各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缴交应缴款项、调整会计账务。目前各单位的整改工作正在有序落实当中,我局将对整改结果持续关注,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珠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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