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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 发表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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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的条件
(一)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会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四)单位负责人、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购买财务软件的购销合同或发票(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三、受理部门
从2010年起,将原由市级负责统一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各区财政
部门负责。
四、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持申报资料到所属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凭
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财政部门领取《代理记
帐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项: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领、调转、遗失补办、变更、上岗登记、离岗备案;办理代理记帐的设立、年度检查;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备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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