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 发表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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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
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
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赂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所的合伙人
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
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
办理完退伙手续。
六、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市财政
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完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七、办理时限: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工作时间: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项: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领、调转、遗失补办、变更、上岗登记、离岗备案;办理代理记帐的设立、年度检查;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备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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