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发表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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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
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
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
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办理完
股权转让手续。
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市财政
部门核对相关材料完备后,统一上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七、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工作时间: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项: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领、调转、遗失补办、变更、上岗登记、离岗备案;办理代理记帐的设立、年度检查;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备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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