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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发表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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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规定的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
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
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2、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时间:
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项: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领、调转、遗失补办、变更、上岗登记、离岗备案;办理代理记帐的设立、年度检查;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备案;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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